信贷视角下民法典实施两周年热点疑难问题深度解析暨2023年最高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最新精神解读专题研修班
课程背景
《民法典》实施已经两周年了!
《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经两年多的时间。《民法典》合同篇、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等很多内容相对《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很大的变化,对信贷业务有深远的影响。但遗憾的是,由于受到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很多金融机构截至目前并没有对《民法典》进行系统的学习。《民法典》实施两年以来,随着大量案例的出现,对相关条文如何理解与适用变得越来越清晰。
《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担保的规定,对银行信贷业务影响深远,目前很多金融机构都开始重启民法典的相关培训。
2023年1月10日,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召开,会议针对金融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如借名贷款、违反金融规章的合同效力、民刑交叉、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适用等给出了最新的指导意见,该会议的精神势必会对当前的金融审判产生重大影响。
为帮助信贷机构的从业人员更好的掌握民法典实施两年以来法院的最新观点,以及更好的理解2023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的最新精神,我们特研发本课程。在本课程中,主讲老师孙自通老师会根据《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2021年1月1日至今的最新司法案例并结合2023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的最新精神进行讲解。
欢迎报名参加。
学员对象
适合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条线各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包括信贷管理人员、风控人员、审查审批人员、法律事务部门人员、资产保全部门人员等,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相关人员亦可报名参加。
开班时间、地点
时间:2023年4月13-15号 培训共计三天
其中12号全天报到 培训地点:云南 昆明
课程大纲
一、违反金融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民法典143、144、146、153、154条解读;
2、如何理解“违法无效 背俗无效”?
3、强制性规定的识别——《九民纪要》第30条解读;
4、违反部门规章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吗?——《九民纪要》第31条解读;
5、2023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最新精神解读——金融市场进入强监管时代;
6、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是否影响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2023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最新精神解读;
典型案例:违反展期监管规定进行展期,展期协议有效吗?
典型案例:某城商行违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让第三方承接贷款,被监管部门处罚,是否影响贷款合同效力?
典型案例:某保险公司股权代持案,最高院判定代持无效;
二、共同担保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共同担保的分类:共同物保、共同人保、混合担保;
2、担保代位权制度——如何理解第三人担保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民法典700条、新担保制度解释18条解读);
3、实现债权顺序问题(民法典392条);
4、同一债权存在多个第三方担保时,第三方代偿后能否相互追偿问题?——《九民纪要》56条、民法典392、699、700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解读。
思考1:到底是相互追偿好还是不能相互追偿好?
思考2:如何在合同中对相互追偿问题做约定?
5、担保人受让债权人债权的法律效力?——《新担制度解释》第14条规
定解读。
6、银行作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第1款解读。
7、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多个保证人之间能相互追偿吗?——新担保制度解释13条解读。
8、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保证人之间能相互追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他保证人能否要求免责?——《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第2款解读。
9、银行作为债权人,放弃向部分保证人追索,其他保证人能不能要求免责?
三、银担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1、如何理解反担保?
2、担保业务法律关系分析;
3、哪个合同是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4、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是否影响反担保合同的效力?——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9条解读;
5、担保公司不代偿的情况下能否行使反担保权利?
6、担保公司不代偿,银行作为债权人能否行使反担保权利?
7、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风险分担的模式构建及常见问题;
8、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何为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
(2)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法律关系分析?
(3)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中,担保公司为N个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是否有效?
(4)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代偿之后如何追偿?各级分担后的追偿主体如何确定?
四、最高额担保相关法律问题
1、最高额担保和一般担保;
2、最高额担保的两大特征;
3、最高额担保适用什么类型的业务?
4、最高额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范围、债权余额。
5、最高额抵押设立之前存在的债权能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吗?
6、最高债权额是不是最高额担保的必备条款?
7、债权最高额VS本金最高额?——最高债权额、抵押物价值、贷款余额之间的关系?
8、贷款到期日超过债权确定之日,相应债权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吗?
9、最高额抵押变更登记对信贷业务的意义。
10、债权余额超过最高限额的法律后果?
11、综合授信合同或最高额借款合同的性质——预约合同,《民法典》495条解读。
12、债权确定之日确定的是什么?
13、最高额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后新增的债权,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观说VS客观说,《民法典》423条解读。
14、抵押物被查封后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15、最高额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后又解封的,抵押物是否恢复到初始自由状态。
16、债权确定期间内借新还旧,新贷款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7、最高额保证相关法律风险——《民法典》690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5、30条。
18、不属于综合授信合同项下,但发生在债权确定期间的贷款,是否属于最
高额担保的债权范围?
19、什么业务用最高额抵押?什么业务用一般抵押?——标准是什么?
五、商业银行审查公司担保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的一般规定
1、公司提供担保的一般规定——公司法第16条解读;
2、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的权限;
3、法律、权力机构、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及其法律意义。
4、关联担保与非关联担保;
5、股东会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6、如何理解利害股东回避原则;
①如何理解公司法16条所说的“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②被担保的股东未回避也参与了表决,但剩余股东表决达到法定最低比例,担保有效吗?
③公司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只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可以吗?
④如果有表决权股东一致表示同意的,是否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有表决权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7、非关联担保需要注意的实务问题
①如果公司章程对非关联担保由谁出具决议没有规定,由谁出具决议?
②如果公司章程规定非关联担保由董事会出具决议,怎么出决议?股东(大)会有权吗?
③如果公司章程规定非关联担保由股东(大)会会出具决议,怎么出决议?
④如果公司规模比较小,未设置董事会,只设置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能否就非关联担保出具决议?
⑤如果执行董事有权出具决议,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已经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是否还需要以执行董事的身份就担保事项单独再出具决议?
(二)越权担保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1、越权担保的效力——新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解读;
2、如何理解民法典61条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3、如何理解民法典504条关于越权代表行为效力的规定;4、关于债权人“善意”的认定标准;
5、如何理解新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所说的“合理审查”?
6、形式审查和合理审查的区别?
7、决议需不需要面签?——债权人需不需要去决议现场?
8、债权人需以何种标准审查决议?
如果决议是伪造或变造的是否影响担保的效力?
9、在哪些情况没有决议担保也有效?
①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没有决议授权,担保是否有效?
②公司为自己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没有决议授权,担保是否有效?
③担保未经决议授权,但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担保是否有效?
④公司有两个股东,为父女,父亲占股75%,女儿占股25%,父亲借款,公司提供担保,是不是必须女儿同意。
⑤以上第②、③两种情形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是否适用?
10、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怎么处理?
11、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召开股东会,且需要经单独
或者共同持有公司四分之三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怎么处理?
12、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怎么处理?
(三)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
(四)分支机构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五)债务加入准用公司法16条的问题
六、借款人与担保人主体资格准入
1、民法典规定了哪几类民事主体;
2、机关法人、居委会、村委会担保资格准入问题;
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等具备担保资格吗?
4、主要主体对外提供担保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
疑难问题:民办学校或医院能做借款人吗?
疑难问题: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否具备借款主体资格?
七、借名贷款与冒名贷款法律问题
(一)借名贷款相关法律问题
1、借名贷款,能否要求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一起偿还?
2、出借人明知存在借名贷款还发放贷款的风险?
(1)2023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委托贷款最新精神解读;
(2)民法典第925条解读;
(3)名义借款人以借名贷款抗辩,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
(4)银行对借名贷款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是否有权向实际用款人主张权利?
(5)担保是否有效?
3、借名贷款中的刑事责任问题
4、如何防范和处理借名贷款?
(二)冒名贷款的法律风险
(1)冒名贷款中的借款合同是无效还是不成立?
(2)银行违规发放冒名贷款的刑事风险。
(3)发放新的贷款化解冒名贷款,新贷款合同效力如何?
(4)发现冒名贷款后,与实际借款人补签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5)被冒名人产生不良征信,银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6)如何更好的防范和处理冒名风险?
八、夫妻共债法律问题
1、夫妻一方借款,能不能让配偶一块还?——《民法典》1064条解读。
2、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分担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3、夫妻一方死亡,是否对夫妻共同债务产生影响?
4、夫妻一方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一方提供担保,另一方作为配偶在承诺函中同意担保,能否认定为夫妻均提供担保?
九、抵押物的准入及押品管理(不动产及不动产权利)
1、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民法典》395条解读;
2、法律规定不能抵押的财产有哪些?——《民法典》399条;
3、违法建筑物抵押的法律效力;
4、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抵押,法律效力如何?——《民法典》311条关于善意取得规定解读;
5、公益设施抵押问题
(1)公益设施的性质及范围;
(2)学校医院公益设施抵押的效力?——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解读
6、当抵押遇见租赁——如何理解《民法典》第405条中的“已出租并转移占有”?
7、当抵押遇见居住权——《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8、民法典关于带押转让的规定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民法典406条。
9、押品管理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十、顺位抵押、共同抵押及房地一体原则
(一)顺位抵押法律问题
1、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清偿顺序分析;
2、关于超额抵押问题;
3、顺位抵押的常见风险点分析。
(二)共同抵押法律问题
1、连带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按序共同抵押;
2、同一债权,多个抵押物时登记部门的通常做法;
3、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三)房地一体原则
房地分别抵押时如何处理?——《民法典》第397条和417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1条解读。
(1)如何理解一并抵押?如何理解“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仅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对于地上房屋是否一并抵押?已经建成但尚未完工的建筑物是否在抵押范围内?
(3)房产地分开抵押的法律效力
(4)房地一体原则在执行阶段的体现
(5)典型案例分析
十一、存货融资业务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动产抵押业务
1、《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基本内容介绍
2、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的区别和联系;
3、如何理解403条里所说的“善意第三人”?——《新担保制度解释》54
条解读。
4、动产抵押在哪登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及动产和权
利担保统一登记系统介绍。
5、如何在抵押中对动产进行描述,使担保财产特定?概括性描述效力如何?——《民法典》第400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3调解度。
6、动产抵押的,能否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
受人?——《民法典》第404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解读。
7、什么是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和普通抵押竞存时如何处理?——《九民纪要》第64条解读。
8、动产抵押和质押竞存时如何处理?——《民法典》415条
9、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是抵押物的价款?——《民法典》第416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解读。
10、动产担保中的非典型担保——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
11、机器设备抵押贷款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12、粮食(棉花)抵押贷款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13、活体畜禽抵押贷款常见法律风险典分析。
(二)货物质押常见法律风险
1、动态质押与静态质押——《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解读
2、货物质押的3大风险;
3、如何理解货物质押中的交付?
4、能否由出质人委托第三方监管?
5、货物能否在出质人仓库进行监管?
6、质物在监管期间发生损失的监管方承担何种责任?
7、能否通过直接变卖的方式实现动产质权?
8、货物质押需要在中登网进行登记吗?
9、动态质押存废之争。
(三)存货融资业务的押品准入及管理
十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常见法律风险
1、什么是应收账款?
2、哪些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解读》
3、如何理解现有应收账款和将有应收账款?
4、应收账款质押一定要办理登记吗?在哪登记?未登记后果?
5、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的法律意义——《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解读。
6、虚假应收账款质押的责任承担——《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解读。
7、公用事业项目项目收益权的操作要点——《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解读。
8、学校收费权能否权利质押?
9、应收账款质押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最常见情形?
10、应收账款质押的常见交易结构
11、能否通过让应收账款的付款人(次债务人)直接将款项付给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应收账款质权?
12、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应收账款质权是否消灭?——《新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解读。
13、关于应收帐款的多重保理与多重质押——2023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最新精神解读
14、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常见风险汇总。
十三、保证担保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小问题
1、保证方式的推定;
2、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3、银行提起诉讼又撤诉的,能否视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新担保制度解释》第31条。
4、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时,需不需要对保证期间是否已经届满以及债权人有无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新担保制度
解释》第34条第1款解读。
5、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法律效力如何?——《新担保制度解释》第34条第2款解读。
6、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是否有效?——《新担保制度解释》第35条解读。十四、借新还旧与展期中的法律问题
(一)借新还旧中的法律问题
1、偿还关联公司旧贷是否属于借新还旧?
2、银行明知新贷用于归还过桥资金是否属于借新还旧?
3、无还本续贷是否属于借新还旧?
4、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担保人能不能要求免责?
5、仅主合同借款用途约定借新还旧,是否能推定担保人对借新还旧明知?
6、借新还旧中,不注销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效力?——登记流用制度解析
7、存在顺位抵押或抵押物被查封时的借新还旧。
(二)展期的法律风险汇总?
1、如何理解展期性质?——展期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还是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主合同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法律后果。
3、主合同展期,抵押登记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4、抵押物被查封的债权能否办理展期?
5、展期未征得第三人抵押人同意的法律后果?
十五、按揭贷款业务常见法律风险
1、按揭贷款法律关系概述;
2、按揭贷款的操作要点;
3、如何理解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担保?银行怠于办理抵押登记,开发商能否要求免责?
4、已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属于开发商还是购房人?
5、按揭贷款业务中,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解读。
6、抵押预告登记满足《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解读的条件,但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能否免除?
7、如果房地产项目停工,业主方是否有权单方停贷?——业主停贷潮引发的法律思考。
8、业务方单方停贷,对征信会产生什么影响?
9、如果开发商违约,买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是否一并
解除?买房人的还款责任是否免除?
10、按揭贷款法律风险分析(来源于开发商的风险、购房人风险、房屋的风险等)
十六、诉讼时效常见法律问题
1、过了诉讼时效如何补救?
2、只向债务人催收,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否一并中断?
3、只向保证人催收,借款人的时效是否一并中断?
4、诉讼时效届满后,借款人部分履行,能否认定为剩余债务诉讼时效的恢复或复活?
5、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6、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能否适用抵消?如果债务人在本机构有存款,银行能否直接扣划?
7、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保证人能否援引诉讼时效届满抗辩?
8、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吗?——《民法典》条、《九民纪要》第59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解读。
9、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法院如何处理?
10、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否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而顺延?
11、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动产质权是否消灭?
十七、诉讼与执行中需要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1、起诉时能否只起诉保证人或借款人?
2、如果只起诉借款人,之后还能否对保证人另行提起诉讼?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
3、能否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4、公司的清算责任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账册等丢失,清算无法进行,能否要求清算责任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被执行人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多个债权人如何处置和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个人 公司)
6、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债务人,能否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
7、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被执行?
8、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能否对抗法院的执行?
9、以物抵债协议法律问题(《九民纪要》44、45条)
(1)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实践性还是诺成性)
(2)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3)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4)诉讼中(包括一审和二审)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法院如何处理?
(5)诉讼中以物抵债法院能否根据抵债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
(6)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
(8)财产价值大于债权金额,差额部分怎么处理?
(9)以物抵债,如果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有哪些风险?
(10)仅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能否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执行?
(11)《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0、未经司法确认的抵押权,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如何处理?
11、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查封会有哪些风险?如何处理?
12、拍卖变卖的流程及常见问题
(1)拍卖变卖流程简介;
(2)何为“保留价”,如何确定?
(3)银行如何利用好拍卖中的降价机制?
(4)对评估价有异议如何处理?
(5)流拍后如何处理?
(6)相关税费如何承担?拍卖公告中规定所有税费由竞拍方承担是否有效?
(7)拍卖前法院需不需要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未取得执行依据能申请分配吗?
(8)拍卖后,被执行人不腾退房屋怎么办?
(9)流拍后,不接受抵债,能不能请求重新启动拍卖?
十八、破产制度及破产程序中的担保责任
1、破产程序介绍;
2、债务人破产时停止计息效力是否及于担保人——《新担保制度解释》22条
3、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能否向法院另行起诉保证人?——《新担保制度解释》23条
4、因债权人原因致使担保人未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后果——《新担保制度解释》24条。
十九、委托贷款中的法律问题
1、担保物权代位持有法律问题——新担保制度解释第4条解读;
2、委托人能否直接起诉主张担保权?
3、银行在委托贷款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4、委托贷款利率是否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限制?——2023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最新精神
二十、2023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最新精神解读
(一)关于金融监管规章在金融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问题
(二)关于金融借款等传统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1、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开展融资性金融服务过程中收取的利息和费用的认定;
2、委托借款(借名贷款)纠纷中的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的责任;
3、关于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认定和费率标准;
(三)关于融资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1、关于应收帐款的多重保理与多重质押;
2、关于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
(四)关于有效治理“逃废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1、用好民法典债的保全制度
(1)用好代位权制度;
(2)用好撤销权制度;
2、用好公司法的股东出资责任、法人人格否认等制度;
3、用好破产法的相关制度;
(五)关于金融民刑交叉案件审理问题
1、关于金融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标准;
2、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合同效力认定
二十一、商业银行起草和修改格式合同文本需要注意的法律问(一)格式合同法律风险
1、格式条款的三大特征;
2、哪些条款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3、银行未按照公平原则制定格式合同及未尽合理提示义务的法律风险——《民法典》496条规定解读。
4、如何理解“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5、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民法典》第497条规定解读。
6、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如何处理?
7、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8、格式合同的其他风险
9、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典型案例:争议解决条款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吗?
(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对合同文本起草的影响。
(三)《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23年3月1日实施)的相关规定对合同文本起草的影响。
(四)借款合同需要关注的几个重要条款
1、鉴于条款;2、债务人承担责任范围;3、履行顺序条款(民法典560、561条);4、违约救济条款;5、合同生效条款;6、其他条款。
(五)保证合同需要关注的几个重要条款
1、保证方式;2、保证范围;3、保证期间;4、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实现债权顺序;5、其他条款。
实务:如何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实现保证债权的情形?
(六)抵押合同需要关注的几个重要条款
1、担保范围条款;2、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条款(如何描述,使得财产特定化);3、混合担保中实现债权条款;4、限制禁止抵押物转让条款(关于带押转让相关问题);5、抵押人承诺和保证条款;6、抵押权实现条款(约定自行拍卖变卖的效力);7、其他条款。
讲师介绍
孙自通老师:中企清大教育集团首席专家顾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专注银行、担保等领域,年授课百余天,累计培训学员数万人,孙老师曾经接受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渤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达州银行、张家口银行、沧州银行、威海银行、德州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湖北银行、台州银行、雅安银行、甘肃银行、日照银行、广州银行、青岛银行、泸州银行、宁夏银行、辽阳银行、贵阳农商行、上饶银行、德州农商行、中原银行、武汉农商行、中山农商行、江门农商行、洛阳农商行、德阳信用联社、湖南省联社、湘潭农商行、濮阳农商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审计中心、衢州市办、内蒙古自治区联社、新疆自治区联社等机构以及各省级金融协会的邀请讲授实务培训课程,授课内容深受学员好评,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权威风险管控专家。
收费标准
1、费用:4980元/人(含会议费、专家费、场地费)主办方赠送上课时间三天交流午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交通费用自理。
2、内训咨询:为方便各地学员就地学习和针对性地选择培训课程,我们可根据需求提供公司内训课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培训合作事宜。
报名方式
请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尽快确定参加本次培训班的人员,填写《报名回执表》后致电叶春峰老师13011205789,会务组收到报名表后将在临会一周通知培训地点、乘车路线等相关事宜,报名后请将相关费用汇至指定帐号(发票在开班后领取)。
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中企清大教育集团
开票单位:雄师(河北雄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
账 号:101376586760
温馨提醒
发票内容为服务费、咨询费、会议费、会务费 (专票、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