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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规、司法解释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暨民法典及新担保解释实施1周年热点疑难法律问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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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视角下
2021-2022年最新法规、司法解释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暨民法典及新担保解释实施1周年热点疑难法律问题详解
(附最新判例)(江苏&南京)
课程背景
《民法典》及《有关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至今已经1年时间,随着大量案例的出现,对相关条文如何理解与适用变得越来越清晰。另外,近两年,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最高院等密集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很零散,但其中很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与银行的信贷业务密切相关,以往我们的培训更多聚焦于民法典,忽略了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学习。
为帮助信贷机构的从业人员更好的掌握民法典实施1周年以来法院的最新观点,以及更好的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我们特组织本次培训班,欢迎报名参加。
本次培训的内容分为两大版块。
在第一个版块中,主讲老师会系统梳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最高院等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包括《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公司法修订草案》等的最新规定,聚焦信贷业务,对其中的重点条文进行讲解。
在第二个版块中,主讲老师会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担保制度解释》的最新规定,结合2021年1月1日至今的最新司法案例,对信贷业务中的热点疑难法律问题进行集中讲解,并给出应对措施。
本次课程由国内知名信贷风控专家孙自通老师一人主讲,能保证课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学员对象
适合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条线各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相关人员亦可报名参加。
开班时间、地点
时间:2022年2月25日-27日,培训共计三天
其中2月24日为全天报到 培训地点:南京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 2021-2022最新法规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一、司法解释部分
(一)《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1年1月1日实施)
关注1: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第1条)
关注2:空白溯及既往及有利溯及既往(第2、3、4条)
关注3:关于流押条款的效力(第7条)
关注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法律适用(第9条)
关注5: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适用。(第27条)
关注6: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时的法律适用。(第28条)
关注7: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规则,有无溯及力?
关注8:新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关于公司给他人担保的规定对民法典实施前的公司担保行为有无溯及力?
关注9:新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关于上市公司担保无效后果的规定有无溯及力。
关注10: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1条关于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规则,有无溯及力?
关注11: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关于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的规则有无溯及力?
关注12: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4条关于担保人受让债权人的规定有无溯及力?
关注13: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关于担保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有无溯及力?
关注14:新担保解释第18条关于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的规定有无溯及力?
关注15:新担保解释第22条关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停止计息的效力及于担保人的规则是否具有溯及力?
关注16:新担保解释第29条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的规则,有无溯及力?
关注17:新担保解释第46条关于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合同的效力的规定,有无溯及力?
关注18:新担保解释第47条关于不动产登记簿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的处理规则,有无溯及力?(九民纪要58条的精神是否还有适用空间)
关注19:新担保解释51条关于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的规则,有无溯及力?
关注20:新担保制度解释52条关于抵押预告登记效力的规定,有无溯及力?
关注21: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1年1月1日实施)
关注1:关于工程款优先权(民法典807条、解释35条)
关注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谁更利害?(解释36条)
关注3: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是否有优先权?(解释第40条)
关注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解释第41条)
关注5: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第42条)
(三)《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2年1月1日实施)
关注1:拍卖房产时,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能参与竞拍吗?(第2条)
关注2:无竞拍资格的人参与竞拍的法律后果。
(四)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21年4月6日)
关注: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
(五)《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21年1月1日实施)
关注1: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是不是金融机构?
关注2: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利率上限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注3: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是否适用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规定?
(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1年1月1日实施)
关注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25、26条)
关注2:什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1064条、解释第33、34条)
关注3:离婚协议对债务的分割能否对抗债权人?(第35条)
关注4:夫妻一方死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影响?(第36条)
关注5:夫妻离婚时,对在一方名下,夫妻共有的股权的处理?(第73条)
关注6: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处理?(第78条)
关注7:其他方面(略)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1年1月1日实施)
关注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33条、34条)
关注2: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如何处理?(第36条)
关注3: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略)
(八)《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2年1月1日实施)
关注1:适用范围(第1条)
关注2:被执行人是股东,能执行公司财产吗?(第2条)
关注3:如何确定股权所在地(第3条)
关注4:哪些信息载明的被执行人股权可以冻结?(第4条第1款)
关注5:案外人提出异议如何处理(第4条第2款)
关注6:超标的冻结的处理(第5条)
关注7:股权冻结什么时间发生法律效力?(第6条)
关注8:股权所在公司的相关义务(第8条)
关注9:如何冻结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第9条)
关注10:申请人申请自行变价的规定(第10条)
关注11: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时,如何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第11条)
关注12:被执行人股权的评估与拍卖(第12、13、14条)
(九)《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21年12月6日)(简单讲解)
关注1:确立专人监督管理制度。(第8条)
关注2:深化执行公开。(第11条)
关注3:依法及时查封财产。(第13条)
关注4: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第15条)
关注5: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第16条)
关注6:探索建立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第17条)
关注7:严格规范失信惩戒及限制消费措施。(第23条)
关注8:严格把握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第24条)
关注9:纠正错误执行,防止消极执行。(第28条)
关注10:关于一案双查
二、法律部分
(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注1: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第16条)
关注2:哪些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信贷业务可以吗?(第40条)
关注3:关于期间计算的最新规定(第85条)
关注4:关于电子方式送达的规定及对信贷业务的影响(第90条)
关注5:关于公告送达(60天改为30天)(第95条)
关注6:简易程序的最新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1)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第160条)
(2)简易程序的审限(第161条)
(3)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第162、163、167条)
关注7: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201条)
附:关于金融调解的最新规定
关注8:关于执行期限的最新规定(第246条)
(二)公司法修订草案(因为是草案,略讲)
关注1:公司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及修改幅度
关注2: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订草案第10、11条)
关注3:关于公司人格否认(修订草案第20、21条)
关注4:公司登记事项有哪些?(修订草案第25条)
关注5:关于电子营业执照(修订草案第26条)
关注6:公司登记事项的对抗效力(修订草案第27条)
关注7:关于公司申请变更登记(修订草案第28条)
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发生变更,原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关注8:关于公司登记事项、章程等事项的信息公开(修订草案第34、35条)
关注9: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的责任(修订草案第48条)
关注10:关于董事会的职权及决议规则(修订草案第62条、68等)
关注11:其他需要关注的点(略)
三、国务院及部委部分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21年4月6日)
关注1: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第1条)
关注2: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第2条)
关注3: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第3条)
关注4:完善不动产登记簿(第4条)
关注5:不动产登记簿修改后的样本
(二)《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21年1月1日实施)
关注1:如何理解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
关注2: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有哪些?
关注3:哪些动产和权利不属于统一登记范围?
关注4: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介绍
(三)《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人民银行颁布22年2月1日实施
关注1: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有哪些?(第2条)
关注2:动产质押,需要办理登记吗?
关注3:存单质押,需要办理登记吗?
关注4:保证金质押,需要办理登记吗?
关注5:汇票质押,需要办理登记吗?
关注6:该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哪些权利?(第3条)
关注7:登记机构是否对登记内容有实质审查义务?(第4条)
关注8:担保权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事宜?(第7条)
关注9:登记内容包括哪些?(第9条)
关注10:关于登记期限(第11条)
关注11:登记期限对担保物权存续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注12:关于展期登记(第12条)
关注13:贷款展期时,未办理展期登记,是否影响担保无权的效力?
关注14:关于变更登记(第13、14条)
关注15:关于注销登记(第16条)
关注16:登记中心的职责
关注17:其他方面(略)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1年3月1日实施)
关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21年5月18日)
关注1: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质押物范围;
关注2:活体畜禽抵押去哪里登记?
关注3: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能抵押吗?
(六)《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略)
第二部分 民法典及新担保制度解释实施1周年热点、疑难法律问题详解
问题1:关于担保的从属性(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3条)
(1)金融机构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的法律后果。
(2)当事人针对担保责任的履行约定违约金,相应条款的效力?
(3)主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担保合同约定律师费,法院能支持吗?
问题2:担保无效的常见情形及法律后果——第17条、19条
(1)债权人无过错情况下,承担责任方式变化分析。
(2)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后果。
(3)担保无效后反担保人责任承担——第19条
问题3: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第7-12条
(1)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及善意的认定;(合理审查VS形式审查)
(2)无须机关决议的情形变化(相对于九民纪要19条)
(3)相对人非善意时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
(4)债务加入准用担保的决议程序
(5)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公告的法律后果
(6)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怎么出决议?
(7)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效力
问题4:共同担保及担保人相互追偿
(1)什么是连带共同担保?
(2)多个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问题分析(结合民法典392、519、699、700条、九民纪要第56条)
(3)聪明的担保人的问题
(4)到底是相互追偿好还是不能相互追偿好?
(5)如何在合同中对相互追偿问题做约定?
(6)担保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
(7)担保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受让债权或者担保人的近亲属受让债权的法律后果。
问题5:如何理解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第15条
(1)债权最高额VS本金最高额
(2)约定最高债权额与登记最高债权额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问题6:借新还旧中的担保——第16条
(1)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担保人能不能要求免责?
(2)借新还旧中,不注销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效力?——登记流用制度解析
(3)存在顺位抵押或抵押物被查封时的借新还旧。
问题7:如何理解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第18条。
(1)如何理解《民法典》第700条中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2)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是否代位取得相应担保物权?
问题8: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法院的确定——第21条
(1)主合同约定仲裁,担保合同未约定仲裁,以哪个为准?
(2)主合同管辖法院与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3)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的,如何确定管辖?
问题9:破产中的担保责任——第22-24条
(1)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能否向法院起诉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2)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能否替代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3)因债权人原因致使担保人未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后果
(4)债务人破产时停止计息效力是否及于担保人(重大变化)
问题10:共同保证及保证期间——第29-34条
(1)银行作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第29条第1款。
(2)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保证人之间能相互追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他保证人能否要求免责?——第29条第2款。
(3)撤诉对保证期间的影响?——第31条
(4)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第32条
(5)保证无效时的保证期间能否继续适用——第33条
(6)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第34条第1款。
(7)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法律后果。——第34条第2款。
问题11: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第30条
问题12:抵押财产转让的新规则——第43条
(1)民法典406条解读
(2)抵押权人以抵押合同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3)哪些情形下,抵押权人能否以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为由,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自然资源部最新通知解读。
问题13: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第44条。
(1)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民法典》393条解读。
(2)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借款到期是否抵押也到期了?
(3)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吗?——《民法典》条、《九民纪要》第59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解读。
(4)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法院如何处理?
(5)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否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而顺延?
(6)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动产质权是否消灭?
问题14:抵押登记相关问题——第46-48
(1)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第46条
(2)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第47条
问题15:房地一体原则及房地分别抵押——第51条
(1)如何理解房地一体原则?——第51条第1款
(2)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财产是否包括抵押登记后续建部分?——第51条第2款
(3)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如何处理?——第51条第3款
问题16:货物质押业务操作要点——第55条解读
(1)动态质押与静态质押;
(2)货物质押的3大风险;
(3)如何理解货物质押中的交付?
(4)能否由出质人委托第三方监管?
(5)货物能否在出质人仓库进行监管?
(6)质物在监管期间发生损失的监管方承担何种责任?
(7)浮动质押我国法律是否认可?
(8)货物质押的日常管理
(9)能否通过直接变卖的方式实现动产质权?
问题17:汇票、仓单质押——第58-59条
问题18: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第61条
(1)哪些应收账款可以质押?
(2)如何理解现有应收账款和将来应收账款?
(3)应收账款质押一定要办理登记吗?
(4)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的法律意义——《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解读。
(5)虚假应收账款质押的责任承担——《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解读。
(6)项目收益权的操作要点——《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解读。
(7)学校收费权能否权利质押?
(8)应收账款质押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最常见情形?
(9)应收账款质押的常见交易结构
(10)能否通过让应收账款的付款人(次债务人)直接将款项付给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应收账款质权?
(11)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应收账款质权是否消灭?——《新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解读。
问题19: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问题——第70条
(1)保证金质押的性质?
(2)保证金账户应当以谁的名义开立?——出质人还是银行?
(3)保证金质押生效的核心条件——特定化+移交占有
(4)如何应对法院冻结保证金账户?
(5)如何应对法院扣划保证金?
(6)银行能否申请法院停止执行被执行人的保证金账户?
(7)与保证金有关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典型案例分析
问题20:关于合同效力——《民法典》143、144、146、153、154条;《九民纪要》第30、31条解读。
问题21:格式合同法律风险
(1)银行未按照公平原则制定格式合同及未尽合理提示义务的法律风险——《民法典》496条规定解读。
(2)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民法典》第497条规定解读。
(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如何处理?
(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
(5)格式合同的其他风险
(6)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问题22: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1)《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新变化解读——535条、536条、537条。
(2)《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新变化解读——538条至542条。
思考: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讲师介绍
孙自通老师:中企清大教育集团首席专家顾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专注银行、担保等领域,年授课百余天,累计培训学员数万人,孙老师曾经接受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贵州银行、渤海银行、湖北银行、台州银行、甘肃银行、日照银行、广州银行、青岛银行、泸州银行、宁夏银行、辽阳银行、贵阳农商行、上饶银行、德州农商行、中原银行、武汉农商行、沧州银行、中山农商行、德阳信用联社、湖南省联社、湘潭农商行、濮阳农商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审计中心、衢州市办、内蒙古自治区联社、新疆自治区联社等机构以及各省级金融协会的邀请讲授实务培训课程,授课内容深受学员好评,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权威风险管控专家。
收费标准
1、费用:4980元/人(含会议费、专家费、场地费)主办方赠送上课时间三天交流午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交通费用自理,团体报名参加可优惠。
2、内训咨询:为方便各地学员就地学习和针对性地选择培训课程,我们可根据需求提供公司内训课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培训合作事宜。
报名方式
请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尽快确定参加本次培训班的人员,填写《报名回执表》后致电13264398541,会务组收到报名表后将在临会一周通知培训地点、乘车路线等相关事宜,报名后请将相关费用汇至指定帐号(发票在开班后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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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淼 13264398541(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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