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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个办法》、新《公司法》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应对策略与实务运用专题学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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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新“三个办法”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能力、防范金融风险能力,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本节课程重点分析解读“三个办法”在信用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与其他新规的逻辑关系、各办法的主要变化及监管部门要解决的问题、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与措施等内容,有利于商业银行对新规加深理解与运用,尤其是在授信准入控制、风险控制、贷后管理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新《公司法》的出台着重解决公司治理、股东权利保护、董监高权利的限制、完善资本制度、国有出资公司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加大债权人保护方面,在充分吸收《九民纪要》、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的基础上有了突破性进展,新《公司法》的出台必然对金融债权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节课程通过对照解读新旧法律的变化,运用大量实例分析公司法发展方向及对金融债权的影响,尤其是对公债权准入风险控制及债权保护方面的影响,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贴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实际工作。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的一次整体性和框架性的解释,并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大量疑难问题,适用于所有合同类纠纷的裁判指引。尤其在近年来金融强监管的背景下,该司法解释的发布,不仅为民事案件提供审判指引,更将对金融业务领域的合同缔结、履行以及金融司法审判产生重大影响。本节课程针对《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合同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条款进行解读,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理各类合同实务问题的能力和技巧;并结合司法案例及实务经验,为金融机构提供风险提示及实践应对方案。
三、学习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24年6月24日
学习时间:2024年6月25日—28日(三天全天授课,28日返程)
学习地点:成都市
四、主讲嘉宾
陈雨老师,现任某股份制银行省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十余年商业银行法律事务、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经验,陪审员、仲裁员,著有商业银行法律实务控制方面的专著
杨老师,某银行总行巡视员,从事银行信贷工作36年,著有《解决银行授信难点和痛点有效方法》一书,授信理论功底扎实,授信实践经验丰富,操作性实战性强
李志刚,法学博士,曾担任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审理了诸多民商事疑难复杂案件,执笔起草了《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参与起草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等若干重要的民商事司法解释
五、主要内容安排
第一部分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法律解读:金融强国战略对金融机构业务影响与调适应对
第二部分 深入解读“三个办法”暨新规对授信业务的影响分析及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与措施
第三部分 商业银行、金融企业视角下《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债权安全及不良资产处置的影响
第四部分 新《公司法》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应对与实务运用
六、培训提纲
第一部分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法律解读:金融强国战略对金融机构业务影响与调适应对
1、准确领悟中央金融会议精神的效力
2、“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战略对金融机构业务的意义及展业机会分析
第二部分 深入解读“三个办法”暨新规对授信业务的影响分析及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与措施
专题一:信用风险管理逻辑在“三个办法”中的体现——风险成本与资本成本
监管新规下的授信准入控制/抵质押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资产质量真实性与拨备计提管理/强化贷后管理/监管处罚/商业银行应对“三个办法”应采取的措施
专题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主要变化及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一)主要变化及监管部门要解决的问题
用途与期限/授信调查方式与内容/风险评估与审批/合同内容/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
(二)授信业务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审查标准(授信调查报告七要素)
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查/授信业务内容/保证担保方式
(三)担保落实情况审查的核心要点----押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1、抵押物的权属状态、物理状态的审查:权属状态审查/物理状态的审查/抵押物权属证明与登记机关
2、质押担保的放款审查标准
(四)贷后风险信号的识别与应对(31个较严重信号)
债务人经营管理方面/财务指标方面/银行/公开市场融资方面/担保(人、物)方面/债务人人员管理方面
专题三:《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主要变化及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一)主要变化及监管部门要解决的问题
用途与期限/授信调查方式与内容/风险评估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
(二)个人信贷业务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小额、批量、标准化原则
2、“三稳、三真、三适合”原则
3、风险控制策略----违约概率(PD)与违约损失率(LGD)
不动产抵押贷款风控策略/金融资产质押贷款风控策略/核心企业保证类个人贷款风控策略/信用类贷款风控策略
4、零售信贷业务授信准入风险控制措施
借款人准入标准/经营实体准入标准/抵质押物准入标准
5、关于零售信贷外包、引流的监管要求及风险控制
(1)解读《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17条关于外包的原则与禁止
(2)第三方外包机构风险控制
(3)外包、引流业务风险排查与控制
专题四:《固定贷款管理办法》主要变化及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用途与期限/授信调查方式与内容/风险评估与审批/合同内容/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监管处罚
第三部分 商业银行、金融企业视角下《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债权安全及不良资产处置的影响
专题一:合同解释与交易习惯
1、合同解释规则及金融合同制定中文字使用规范
2、无偿合同的解释
3、关于交易习惯认定及金融交易习惯
专题二:合同成立----金融业务合同使用规范
1、判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与合同生效要件
2、合同成立的判定标准及内容欠缺的补正
3、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及内容确定
4、司法拍卖
5、预约合同与预约合同的成立;预约合同及责任承担
6、缺乏判断能力
7、格式合同文本制定和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专题三:影响合同效力的三大因素及在金融合同中的表现和常见问题
1、行为能力:主体能力缺失,缺乏判断能力会导致合同无效
2、意思表示:代表与代理对意思示的影响
3、强制性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违规与违法的界限问题
4、黑白合同、名实不符合同的效力
5、实务问题: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6、案例对比分析:某银行同业拆借合同案、某公司股权代持合同案
7、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专题四:担保物权准入调查中的注意事项及善意取得制度
1、物权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
2、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4、实务问题: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抵押,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能否设定抵押权?
5、实务问题:购房人优先权及如何规避其对抵押权的影响
专题五:以物抵债合同效力问题
1、金融机构的协议抵债与裁定抵债
2、协议抵押或执行和解抵债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人民法院调解书、裁定书具备产权变动效力及例外
3、流质无效与让与担保
4、实务问题:协议抵债与裁定抵债应注意的问题
专题六: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在金融债权中的应用
1、《民法典》中第三人代为履行在金融债权中的应用场景
2、法律所认可的适格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3、实务问题: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4、实务问题: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取得债权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的,应如何处理?
5、实务问题: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代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6、实务问题: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7、实务问题:债务人的近亲属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专题七:合同保全:代位权的行使
1、《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的扩充及对金融债权保护的意义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认定
3、禁止代位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的范围
4、代位诉讼的管辖
5、如何应对次债务的抗辩
专题八:合同保全:撤销权的行使,打击逃废债
1、《民法典》下撤销权行使范围的扩充及对打击逃废债的意义
2、“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的认定标准及例外规定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在实务的表现
4、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等强制措施的使用
专题九:债权转让合同效力
1、《民法典》中的债权转让在金融业务中的应用-
2、债权转让中的特殊金融业务:保理
3、债权转让通知对转让效力的影响
4、实务问题: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
5、实务问题:受让人基于债务人对债权真实存在的确认受让债权后,债务人又以该债权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法院如何处理?
6、实务问题: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
专题十:第三人加入债务合同效力
1、债务加入在金融债权中的应用
2、加入债务时债权人注意事项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专题十一:合同解除,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应用
1、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2、金融机构机构合同解除的应用及责任承担
3、实务问题:金融机构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4、金融机构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贷款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专题十二:抵销权的行使:扣划存款的本息偿还顺序、法律规定与人行规定存在的冲突
1、行使抵销权扣划存款的时机与范围
2、扣划存款后归还本息的顺序,法律规定与人行规定的统
3、实务问题:借款合同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金融机构能否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款抵销债务?
第四部分 新《公司法》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应对与实务运用——主体资格审查、担保决议审查、债权管理与资产处置
1、新《公司法》“法人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债权人的保护与资产处置中的运用
(1)解读公司法两大基本制度: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
(2)利用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逃废银行债务的特征
(3)新《公司法》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与对债权人的保护
(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资产处置中的具体运用
2、新《公司法》对对公授信业务主体资格审查的影响
(1)基本情况审查(2)集团及关联关系(3)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4)管理层情况
3、公司资本制度与出资责任的变化对金融机构债权管理的影响
(1)“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限定为五年”与企业资本实力评价
(2)“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3)出资瑕疵应承担的责任
(4)股东抽逃出资的赔偿责任
(5)股东出资加速——贷款人如何利用“加速到期”的新规追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责任
(6)“股东被催缴出资失权后其他股东的兜底出资义务”与银行债权
(7)“转让方的补充出资责任确立”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8)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责任认定问题
(9)已设立的公司减少认缴出资额对债权人的影响
(10)债务人违反法定减资程序资逃避债务下债权人的权利救济
(11)实例解析:减资规则在资产处置环节的具体运用
4、新《公司法》优化“三会一层”等公司治理架构的调整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1)“双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和义务及实务运用
关联交易责任、双向人格否定、信义义务;实务运用:“双控”对于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与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2)中小股东权利保护
强化股东知情权、规范股权转让规则、优化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提升中小股东话事权、压实控股股东、实控人责任
(3)法定代表人规则变化对金融机构债权管理的影响
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及辞任事项;被强制执行公司的法人限高问题;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法人规则变化对金融债权管理的影响,如:法人履行职务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担、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4)关于董监高的责任与金融机构的权利救济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范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董事责任险;金融机构主张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的举证要点;实务运用: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5)关于“三会”与金融机构担保决议审查
“三会”召开方式与金融机构的审查;股东会的名称、职权及召集提案相关规定;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及表决规则;监事会设置的自主选择与履职保障;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审计委员会的决议方式;决议效力;实务运用:上市公司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非上市公司担保决议审查的注意事项
(6)关于国家出资公司规定与金融机构主体审查
国家出资公司的范围;党组领导作用;党组织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影响解析;董事安排;监事会设置;合规要求
(1)统一股权变动的时间节点为股东名册登记时间
(2)允许股东查询会计凭证以及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信息
(3)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等提起代表诉讼的程序
6、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变化对信贷业务影响
(1)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2)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的法律效力
(3)简易程序注销与强制注销
(4)实务运用:不良资产处置中,发现债务人已简易程序注销的应对
(5)公司研究决定“解散、申请破产”时听取职工意见的规定
(6)强化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清算义务人解散公司未清算应承担赔偿责任
(7)全体股东虚假承诺注销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授课对象
金融机构中高层领导以及风险部、审计部、内控、合规部、信贷部、战略部、财务部、统计部、法律事务管理人员、不良资产处置人员、客户经理等相关部门均可参与。
八、讲座会议费用与参加办法
参加线下面授的代表须交纳研修费46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课程支持同步转播,可以在手机,电脑,会议室学习。请先报名,我们收到报名信息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发给参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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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牛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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