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背景下金融机构需要重点关注的140个法律问题专题研修班(20个专题140个问题)
(广东&广州)
课程背景
本课程是为金融机构量身订制,在本课程中,主讲老师将会结合《新版三个办法》的最新规定,围绕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针对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与新版三个办法、合同、公司法有关的疑难、复杂、重大问题,结合《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公司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对相关实务问题进行详细讲解,本课程将会帮助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准确把握最新立法精神,了解新规背景下的常见法律问题,显著提高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处理各类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和技巧,欢迎报名参加。
课程对象
适合商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担保公司、金投集团、小贷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既包括基层客户经理,也包括中层、高层管理人员。
课程收益
1、了解《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公司法》等的最新规定,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2、结合《新版三个办法》的最新规定及实际业务帮助金融机构业务人员了解《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公司法》的内容对信贷业务和担保业务的影响并给出应对策略;
3、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理相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和技巧;
开班时间、地点
时 间:12月18日-20日 共 计:3天
报 到:12月17日 地 点:广州
课程大纲
专题1:新公司法关于人格否认的最新规定
实务问题1:公司对外负债,能否要求股东一块儿偿还?
一、公司法两大制度基石——法人人格独立 股东有限责任;
二、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第23条解读;
三、变化:横向人格否认——《公司法》第23条第2款解读;
四、《九民纪要》第10—13条解读
1、《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2、如何理解人格混同?
3、如何理解过度支配与控制? 4、相关主体的诉讼地位;5、最高院典型案例分析。
五、一人公司人格否认;
实务问题2:举证责任倒置是否适用于事实上的一人公司?
实务问题3:关于实质合并破产——横向人格否认在破产领域的适用。
实务问题4:如何利用人格否认制度回收债权?
专题2:新公司法公司治理规则及对信贷业务影响
一、调整股东会的名称、职权、提案及召集
二、调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及表决方式;
三、调整监事会的设计并强化履约保障
1、新公司法第80、81、82、83、133条解读;
2、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四、调整法定代表人选人范围、权限限制及辞任;
1、什么是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61条解读;
2、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一回事吗?
3、何为实际控制人?——新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最新界定265条;
4、金融机构如何有效识别和判断实际控制人?
5、法定代表人人选范围扩大——新公司法第10条;
6、法定代表人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10条;
风险提示:法定代表人变更将变的更容易;
7、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需及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0条解读;
8、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法》第11条解读;
9、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的法律意义——《公司法》第11条解读;
10、代表与代理;
11、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
实务问题5: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代表权的限制,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后果?——《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1款解读;
实务问题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2款解读;
12、法定代表人持虚假公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13、何为职务代理?
14、实务问题7: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解读;
15、实务问题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条解读。
16、信贷实务:贷前调查时,对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要点。
17、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五、删除经理的列举式法定职权
1、新公司法第17条解读; 2、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专题3:新公司法公司出资制度及出资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由认缴制改为限制认缴制;
1、如何理解股东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限定为五年——新公司法第47、228、266条解读;
二、股份有限公司由认缴制改为实缴制——新公司法第98、228、266条解读。
注意:
1、对创始人股东是否完成实缴的审查要点。
2、对现有股权是否完成实缴及是否存在出资瑕疵的审查。
三、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新公司法第48、98条解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第53条解读;
1、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情形——《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
2、抽逃股东的返还义务——新公司法第53条;
3、负有责任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实务问题9:股东抽逃出资对债权人的影响分析及**策略?
五、明确出资瑕疵股东及其他股东对瑕疵出资的责任——新公司法第49、50、99条解读;
六、明确股东失权及股东兜底义务——新公司法第52条解读;
注:股东失权制度与风险提示。
七、明确认缴出资无条件加速到期的条件——新公司法第54条解读;
实务问题10:如何理解新公司法第54条所称“不能清偿”?
实务问题11:在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贷款人如何利用“加速到期”的最新规定追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责任?——4大典型场景。
八、明确未缴纳出资股权、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情形下的出资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解读;
实务问题12:未缴纳出资股权、瑕疵出资股权对外转让,新旧股东的责任承担;
九、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对授信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十、实务问题13:如何利用股东出资责任回收债权?
专题4:强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与义务
一、董监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180条第1、2款;
二、强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新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192条;
三、规范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明确关联董事回避规则——新公司法第182条、
185条;
四、明确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1、董事会未书面催缴股东出资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51条;
2、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的责任?——新公司法第53条解读;
3、禁止财务资助及例外——新公司法第163条解读;
4、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及后果——新公司法第211条解读;
(1)公司分配利润的基本规定及原则;
(2)违法分红的责任承担。
实务问题14:违法减资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226条解读;
6、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专题5:关于公司的设立、退出
一、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92条规定;
二、新设第二章公司登记;
三、关于公司登记事项及容电子营业执照——新公司法第32、33条;
四、关于信息公示——新公司法第40、222、224、225、229、235、240、241条规定解读;
五、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新公司法第240、241条解读;
六、实务问题15:借款人未清偿债务就违规注销,债权人如何**?
七、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新公司法第232条解读;
八、实务问题16: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银行的债权造成损失,清算义务人承担什么责任?
九、不同比例减资及简易减资;
1、新公司法背景下,未来会不会出现减资潮或注销潮?
2、不同比例减资——新公司法第224条;
3、未弥补亏损减资——新公司法第225条;
4、违规减资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新公司法226条。
十、实务问题17:借款人或担保人减资,债权人如何应对?
专题6:商业银行审查公司担保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的一般规定
1、公司提供担保的一般规定——公司法第16条解读;
2、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的权限;
3、实务问题18:法律、权力机构、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及其法律意
义。
4、关联担保与非关联担保; 5、股东会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6、如何理解利害股东回避原则;
①如何理解公司法16条所说的“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②被担保的股东未回避也参与了表决,但剩余股东表决达到法定最低比例,担保有效吗?
③公司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只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可以吗?
④如果有表决权股东一致表示同意的,是否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有表决权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7、非关联担保需要注意的实务问题
①如果公司章程对非关联担保由谁出具决议没有规定,由谁出具决议?
②如果公司章程规定非关联担保由董事会出具决议,怎么出决议?股东(大)会有权吗?
③如果公司章程规定非关联担保由股东(大)会会出具决议,怎么出决议?
④如果公司规模比较小,未设置董事会,只设置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能否就非关联担保出具决议?
⑤如果执行董事有权出具决议,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已经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是否还需要以执行董事的身份就担保事项单独再出具决议?
(二)越权担保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1、越权担保的效力——新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解读;
2、如何理解民法典61条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3、如何理解民法典504条关于越权代表行为效力的规定;
4、关于债权人“善意”的认定标准;
5、实务问题19:如何理解新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所说的“合理审查”?
6、形式审查和合理审查的区别?
7、实务问题20:决议需不需要面签?——债权人需不需要去决议现场?
8、实务问题21:债权人需以何种标准审查决议?如果决议是伪造或变造的是否影响担保的效力?
9、实务问题22:在哪些情况没有决议担保也有效?
①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没有决议授权,担保是否有效?
②公司为自己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没有决议授权,担保是否有效?
③担保未经决议授权,但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担保是否有效?
④公司有两个股东,为父女,父亲占股75%,女儿占股25%,父亲借款,公司提供担保,是不是必须女儿同意。
⑤以上第②、③两种情形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是否适用?
(三)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
10、实务问题23:仅凭集中担保公告接受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效力如何?
(四)分支机构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11、实务问题24:一人公司提供担保,如何出决议?
(五)债务加入准用公司法16条的问题
(六)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相关法律问题。
1、新公司法对国家出资公司的最新规定;
2、实务问题25:国家出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决议如何出?
专题7: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问题
一、实务问题26:夫妻一方借款,能不能让配偶一块还?如何理解共债共签原则——《民法典》1064条解读。
二、实务问题27:个贷业务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购买非运营车辆,相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实务问题28:个贷业务中,如果配偶签字经鉴定非本人所欠,相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实务问题29: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分担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婚姻家庭司法解释35条。
五、实务问题30:夫妻一方死亡,是否对夫妻共同债务产生影响?——婚姻家庭司法解释35条。
六、实务问题31:夫妻一方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七、实务问题32:夫妻一方提供担保,另一方作为配偶在承诺函中同意担保,能否认定为夫妻均提供担保?
八、实务问题33:夫妻一方做借款人,一方做保证人,有什么法律风险?
九、实务问题34:夫妻乙方作保证人,另一方出具《保证人配偶承诺函》等文件的法律风险分析。
专题8: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死亡的法律风险
一、实务问题35:借款人死亡,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1、借款人死亡,借款合同是否终止?
2、借款人死亡,保证人能否免责?
3、借款人死亡,债权人能否提前收回贷款?
4、借款人死亡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罚息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时起诉谁?
二、实务问题36:保证人死亡后,其遗产是否能用来清偿债务?
三、实务问题37:抵押人死亡,抵押是否继续有效。
专题9:共同担保与反担保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共同担保的分类:共同物保、共同人保、混合担保;
2、实务问题38:担保代位权制度——如何理解第三人担保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民法典700条、新担保制度解释18条解读);
3、实务问题39:实现债权顺序问题(民法典392条)(略);
4、实务问题40:同一债权存在多个第三方担保时,第三方代偿后能否相互追偿问题?——《九民纪要》56条、民法典392、699、700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解读。
思考1:到底是相互追偿好还是不能相互追偿好?
思考2:如何在合同中对相互追偿问题做约定?
5、实务问题41:担保人受让债权人债权的法律效力?——《新担制度解释》第14条规定解读。
6、实务问题42:银行作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第1款解读。
7、实务问题43: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多个保证人之间能相互追偿吗?——新
担保制度解释13条解读。
8、实务问题44: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保证人之间能相互追偿,债权人未在保
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他保证人能否要求免责?——《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第2款解读。
9、实务问题45:银行作为债权人,放弃向部分保证人追索,其他保证人能不能要求免责?
10、实务问题46:银行作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是否影响向其他
担保人主张权利?
11、实务问题47:如何化解代偿僵局?——核心资产押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无力代偿;
(1)担保公司不代偿的情况下能否行使反担保权利?
(2)担保公司不代偿,银行作为债权人能否代位行使反担保权利?
专题10:借名贷款与冒名贷款法律问题
(一)借名贷款相关法律问题
1、实务问题48:借名贷款,能否要求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一起偿还?
2、出借人明知存在借名贷款还发放贷款的风险?
(1)2023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委托贷款最新精神解读;
(2)民法典第925条解读;
(3)实务问题49:名义借款人以借名贷款抗辩,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
(4)实务问题50:银行对借名贷款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是否有权向实际用款人主张权利?
(5)实务问题51:担保是否有效?
3、借名贷款中的刑事责任问题
4、如何防范和处理借名贷款?
(二)冒名贷款的法律风险
(1)实务问题52:冒名贷款中的借款合同是无效还是不成立?
(2)实务问题53:银行违规发放冒名贷款的刑事风险。
(3)实务问题54:发放新的贷款化解冒名贷款,新贷款合同效力如何?
(4)实务问题55:发现冒名贷款后,与实际借款人补签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5)实务问题56:被冒名人产生不良征信,银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6)如何更好的防范和处理冒名风险?
专题11:按揭贷款业务常见法律风险
1、按揭贷款法律关系概述;
2、按揭贷款的操作要点;
3、实务问题57:如何理解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担保?银行怠于办理抵押登记,开发商能否要求免责?
4、实务问题58:按揭贷款业务中,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解读。
5、实务问题59:如何理解“预告登记未失效”,实务中相对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无法办理正式抵押登记,超过90天,预告登记是否失效?
6、实务问题60:抵押预告登记满足《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的条件,已经取得优先权?但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能否免除?
7、实务问题61:如果房地产项目停工,业主方是否有权单方停贷?——业主停贷潮引发的法律思考。
8、业务方单方停贷,对征信会产生什么影响?
9、实务问题62:如果开发商违约,买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是否一并解除?买房人的还款责任是否免除?
10、实务问题63:按揭贷款法律风险分析(来源于开发商的风险、购房人风险、房屋的风险等)
专题12:当抵押遇见租赁
1、实务问题64:先租后抵——如何理解抵押不破租赁?
2、实务问题65:先抵后租——租赁不破抵押。
3、实务问题66:如何理解《民法典》第405条中的“已出租并转移占有”?
思考: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承租人已经占有出租的标的物?
4、实务问题67:房屋租赁权能不能阻止法院对房屋查封、拍卖、变卖?
5、实务问题68:执行法院能否在执行阶段直接对租赁权确认,并带租约拍卖?
6、实务问题69:以租抵债获得的租赁权能否对抗其他债权人?
7、实务问题70:如何应对恶意倒签租赁合同?
专题13:顺位抵押、共同抵押及房地一体原则
(一)顺位抵押法律问题
1、实务问题71: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清偿顺序分析;
2、关于超额抵押问题;
3、顺位抵押的常见风险点分析。
(二)共同抵押法律问题
1、连带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按序共同抵押;
2、同一债权,多个抵押物时登记部门的通常做法;
3、实务问题72:一笔贷款,多个抵押物时,4种抵押登记方式哪个对银行最有利?
4、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三)房地一体原则
1、实务问题73:房地分别抵押时如何处理?——《民法典》第397条和417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1条解读。
(1)如何理解一并抵押?如何理解“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实务问题74:仅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对于地上房屋是否一并抵押?已经建成但尚未完工的建筑物是否在抵押范围内?
(3)房产地分开抵押的法律效力
(4)房地一体原则在执行阶段的体现
(5)典型案例分析
专题14:预约合同与最高额担保
1、最高额担保和一般担保;
2、如何理解债权确定期间和最高债权额?
3、实务问题75: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循环借款合同的性质认定,属于预约合同吗?——民法典495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7、8条解读;
4、实务问题76: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后,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给借款人实际放款,需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5、实务问题77:如何理解“余额”?
6、实务问题78:如何理解最高额抵押中的最高债权额?债权最高额还是本金最高额?
7、实务问题79:最高额抵押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能否纳入最高额抵押范围?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8、实务问题80:债权发生时间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但到期日超过债权确定期间,是否在最高额担保的范围内。
9、实务问题81:债权确定之日确定的是什么?
10、实务问题82:最高额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后新增的债权,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观说VS客观说,《民法典》423条解读。
11、授信与用信。
12、风险提示与建议。
专题15:印章与合同效力及合同签订
1、修订内容:合同中承诺内容的最新要求——《固贷办法》第23条、《流贷办法》第25条。
2、修订内容: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违约救济措施——《固贷办法》第24条、《流贷办法》第26条、《个贷办法》第27条。
实务问题83:违约责任及违约救济措施;
3、修订内容:电子银行渠道签订合同的金额上限要求——《个贷办法》第26条;
4、签约主体的审查;
5、合同文本的选择;
6、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如何理解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90条解读;
(2)如何理解合同生效?——民法典502条解读;
(3)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4)《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条解读;
(5)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7、实务问题84:合同生效条款约定为“签字并盖章”还是约定为“签字或盖章”?
8、修订内容:个人贷款关于面签及双录的最新规定——《个贷办法》第26条第3款;
9、修订内容: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个贷办法》第26条第2款;
10、实务问题85:如何防范假签名风险?——自然人?
11、实务问题86:如何理解《个贷办法》中“当面”签订合同?
12、实务问题87:远程视频签约是否属于“面签”?
13、实务问题88:《个贷办法》中要求对面签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内容应包含哪些要素?员工需不需要出境?
14、实务问题89:如何理解看人不看章?——《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解读;
(1)假章或与备案公章不一致;
(2)有人无章;
(3)有章无人。
实务问题90:借款合同中的公章为假章或与备案公章不一致,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几大典型案例分析;
实务问题91:保证合同中,法定代表人签字为本人所签,公章为假章,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实务问题92:某银行支行负责人伪造公章提供担保,该支行要承担责任吗?
实务问题93:借款人(或担保人)抗辩签约时合同为空白合同,法院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又见萝卜章,某股份制银行追讨6亿票据,竟是"内鬼"勾结罪犯!
典型案例:某城商行银行“萝卜章”败诉中的法律问题!
附:银行如何防范萝卜章法律风险?
15、风险提示与建议。
16、实务问题94:如何防范假公章风险?
专题16:存货融资业务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动产抵押业务
1、《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基本内容介绍
2、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的区别和联系;
3、实务问题95:如何理解403条里所说的“善意第三人”?——《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解读。
4、动产抵押在哪登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及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系统介绍。
5、实务问题96:如何在抵押中对动产进行描述,使担保财产特定?概括性描述效力如何?——《民法典》第400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3调解度。
(1)《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条解读——合同成立应当具备的底线要素;
(2)一般抵押合同中,被担保的主债权和抵押财产不特定,会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6条、新担保解释第53条解读。
6、实务问题97:动产抵押的,能否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第404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解读。
7、实务问题98:什么是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和普通抵押竞存时如何处理?——《九民纪要》第64条解读。
8、实务问题99:动产抵押和质押竞存时如何处理?——《民法典》415条
9、实务问题100: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是抵押物的价款?——《民法典》第416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解读。
10、动产担保中的非典型担保——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
11、机器设备抵押贷款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12、粮食(棉花)抵押贷款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13、活体畜禽抵押贷款常见法律风险典分析。
(二)货物质押常见法律风险
1、动态质押与静态质押——《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解读;
2、货物质押的3大风险;
3、如何理解货物质押中的交付?
4、能否由出质人委托第三方监管?
5、货物能否在出质人仓库进行监管?
6、质物在监管期间发生损失的监管方承担何种责任?
7、能否通过直接变卖的方式实现动产质权?
8、货物质押需要在中登网进行登记吗?
9、动态质押存废之争。
10、实务问题101:货物质押业务风险汇总。
(三)存货融资业务的押品准入及管理
专题17:权利质押业务常见法律风险
(一)什么是权利质押?
1、哪些权利可以出质?
2、实务问题102: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是否具备物权效力——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3条解读;
(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常见法律风险
1、什么是应收账款?
2、哪些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解读》
3、实务问题103:如何理解现有应收账款和将有应收账款?
4、应收账款质押一定要办理登记吗?在哪登记?未登记后果?
5、实务问题104: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的法律意义——《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解读。
6、实务问题105:虚假应收账款质押的责任承担——《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解读。
7、公用事业项目项目收益权的操作要点——《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解读。
8、实务问题106:学校、医院的收费权能否权利质押?
9、应收账款质押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最常见情形?
10、应收账款质押的常见交易结构
11、实务问题107:能否通过让应收账款的付款人(次债务人)直接将款项付给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应收账款质权?
12、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常见风险汇总。
专题18:借新还旧与展期中的法律问题
(一)借新还旧中的法律问题
1、偿还关联公司旧贷是否属于借新还旧?
2、实务问题108:银行明知新贷用于归还过桥资金是否属于借新还旧?
3、实务问题109:无还本续贷是否属于借新还旧?
4、实务问题110: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担保人能不能要求免责?
5、实务问题111:仅主合同借款用途约定借新还旧,是否能推定担保人对借新还旧明知?
6、实务问题112:借新还旧中,不注销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效力?——登记流用制度解析
7、实务问题113:存在顺位抵押或抵押物被查封时的借新还旧。
(二)展期的法律风险汇总?
1、实务问题114:如何理解展期性质?——展期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还是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实务问题115:主合同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法律后果。
3、实务问题116:主合同展期,抵押登记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4、实务问题117:抵押物被查封的债权能否办理展期?
5、实务问题118:展期未征得第三人抵押人同意的法律后果?
专题19:执行分配中法律问题
实务问题119:普通债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能否申请执行分配?
实务问题120:抵押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能否申请执行分配?
实务问题121:如何理解查封与轮候查封?
实务问题122:如果多个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哪个法院获得财产的处置权?
实务问题123:如果抵押物被别的债权人查封且迟迟不进行处置,贷款人如何应
对?
实务问题124:首封法院如果是诉讼中的保全,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能否商请移送执行?
实务问题125: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如何救济?
实务问题126:被执行人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多个债权人如何处置和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个人 公司)
实务问题127: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工程款优先权、抵押权谁更优先?
实务问题128:当债务人是公司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比较。
专题20:债的保全——代位权与撤销权(一)债的保全之代位权
1、《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新变化解读——535条、536条、537条。
2、一般注意事项;
实务问题129:如何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3条解读;
实务问题130:哪些权利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4条解读;
实务问题131: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5条解读;
实务问题13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法院如何处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解读;
实务问题13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如何处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8条解读;
实务问题134: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0条第1款解读;
实务问题135: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0条第2款解读;
附:关于代位权的6个典型案例。
3、风险提示与建议。
(二)债的保全之撤销权
1、《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新变化解读——538条至542条。
2、一般注意事项。
实务问题136:“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如何认定?——《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2条解读;
实务问题137: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是否属于可撤销行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3条解读;
实务问题138: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身份及管辖?——《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条解读;
实务问题139: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能否
要求债务人和相对人承担?——《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5条解读;
实务问题140 :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能否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解读.
附:撤销权的3个典型案例。
讲师介绍
孙自通老师:中企清大教育集团首席专家顾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专注银行、担保等领域,年授课百余天,累计培训学员数万人,孙老师曾经接受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渤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银行、达州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张家口银行、沧州银行、威海银行、德州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湖北银行、台州银行、雅安银行、甘肃银行、日照银行、广州银行、青岛银行、泸州银行、宁夏银行、辽阳银行、贵阳农商行、上饶银行、德州农商行、中原银行、武汉农商行、中山农商行、江门农商行、洛阳农商行、德阳信用联社、湖南省联社、湘潭农商行、濮阳农商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审计中心、衢州市办、内蒙古自治区联社、新疆自治区联社等机构以及各省级金融协会的邀请讲授实务培训课程,授课内容深受学员好评,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权威风险管控专家。
收费标准
1、费用:4580元/人(含会议费、专家费、场地费)主办方赠送上课时间三天交流午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交通费用自理。
2、内训咨询:为方便各地学员就地学习和针对性地选择培训课程,我们可根据需求提供公司内训课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培训合作事宜。
报名方式
请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尽快确定参加本次培训班的人员,填写《报名回执表》后致电叶春峰老师13011205789,会务组收到报名表后将在临会一周通知培训地点、乘车路线等相关事宜,报名后请将相关费用汇至指定帐号(发票在开班后领取)。
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中企清大教育集团
开票单位:雄师(河北雄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
账 号:101376586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