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 2021-2022 最新法规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一、司法解释部分
(一)《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1 年 1 月 1 日实施)
关注 1: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第 1 条)
关注 2:空白溯及既往及有利溯及既往(第 2、3、4 条)
关注 3:关于流押条款的效力(第 7 条) 关注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法律适用(第 9 条)
关注 5: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时的 法律适用。(第 27 条)
关注 6: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时的法 律适用。(第 28 条)
关注 7: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规则,有无溯及 力?
关注 8:新担保制度解释第 7 条关于公司给他人担保的规定对民法典实施前 的公司担保行为有无溯及力?
关注 9:新担保制度解释第 9 条关于上市公司担保无效后果的规定有无溯及力。
关注 10:新担保制度解释第 11 条关于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规则,有无溯及 力?
关注 11:新担保制度解释第 13 条关于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的规则有无溯及 力?
关注 12:新担保制度解释第 14 条关于担保人受让债权人的规定有无溯及 力?
关注 13:新担保制度解释第 17 条关于担保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有无溯及 力?
关注 14:新担保解释第 18 条关于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的规定有无溯 及力?关注 15:新担保解释第 22 条关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停止计息的效力及于 担保人的规则是否具有溯及力?
关注 16:新担保解释第 29 条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 证人的规则,有无溯及力?
关注 17:新担保解释第 46 条关于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合同的效力的规 定,有无溯及力?
关注 18:新担保解释第 47 条关于不动产登记簿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的处理 规则,有无溯及力?(九民纪要 58 条的精神是否还有适用空间)
关注 19:新担保解释 51 条关于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续建部 分、新增建筑物的规则,有无溯及力?
关注 20:新担保制度解释 52 条关于抵押预告登记效力的规定,有无溯及 力?
关注 21: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1 年 1 月 1 日实施)
关注 1:关于工程款优先权(民法典 807 条、解释 35 条)
关注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谁更利害?(解释 36 条)
关注 3: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是否有优 先权?(解释第 40 条)
关注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解释第 41 条)
关注 5: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 效力。(第 42 条)
(三)《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2 年 1 月 1 日实施)
关注 1:拍卖房产时,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能参与竞拍吗? (第 2 条)
关注 2:无竞拍资格的人参与竞拍的法律后果。
(四)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21 年 4 月 6 日)
关注: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
(五)《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21 年 1 月 1 日实施) 关注 1: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是不是金融机构?
关注 2: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利率上限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 法解释的规定。
关注 3: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是否适用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规定?
(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1 年 1 月 1 日实施)
关注 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 25、26 条)
关注 2:什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 1064 条、解释第 33、34 条)
关注 3:离婚协议对债务的分割能否对抗债权人?(第 35 条)
关注 4:夫妻一方死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影响?(第 36 条)
关注 5:夫妻离婚时,对在一方名下,夫妻共有的股权的处理?(第 73 条)
关注 6: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处理?(第 78 条)
关注 7:其他方面(略)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1 年 1 月 1 日实施)
关注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33 条、34 条)
关注 2: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如何处理?(第 36 条)关注 3: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略)
(八)《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2 年 1 月 1 日实施)
关注 1:适用范围(第 1 条)
关注 2:被执行人是股东,能执行公司财产吗?(第 2 条)
关注 3:如何确定股权所在地(第 3 条) 关注 4:哪些信息载明的被执行人股权可以冻结?(第 4 条第 1 款)
关注 5:案外人提出异议如何处理(第 4 条第 2 款)
关注 6:超标的冻结的处理(第 5 条) 关注 7:股权冻结什么时间发生法律效力?(第 6 条)
关注 8:股权所在公司的相关义务(第 8 条)
关注 9:如何冻结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第 9 条)
关注 10:申请人申请自行变价的规定(第 10 条)
关注 11: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时,如何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第 11 条)
关注 12:被执行人股权的评估与拍卖(第 12、13、14 条)
(九)《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21 年 12 月 6 日)(简单讲解)
关注 1:确立专人监督管理制度。(第 8 条)
关注 2:深化执行公开。(第 11 条)
关注 3:依法及时查封财产。(第 13 条) 关注 4: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第 15 条)
关注 5: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第 16 条)
关注 6:探索建立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第 17 条)
关注 7:严格规范失信惩戒及限制消费措施。(第 23 条)
关注 8:严格把握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第 24 条)
关注 9:纠正错误执行,防止消极执行。(第 28 条)
关注 10:关于一案双查
二、法律部分
(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关注 1: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第 16 条)
关注 2:哪些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信贷业务可以 吗?(第 40 条)
关注 3:关于期间计算的最新规定(第 85 条)
关注 4:关于电子方式送达的规定及对信贷业务的影响(第 90 条)
关注 5:关于公告送达(60 天改为 30 天)(第 95 条)
关注 6:简易程序的最新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1)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第 160 条)
(2)简易程序的审限(第 161 条)
(3)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第 162、163、167 条)
关注 7: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 201 条) 附:关于金融调解的最新规定
关注 8:关于执行期限的最新规定(第 246 条)
(二)公司法修订草案(因为是草案,略讲)
关注 1:公司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及修改幅度
关注 2: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订草案第 10、11 条)
关注 3:关于公司人格否认(修订草案第 20、21 条)
关注 4:公司登记事项有哪些?(修订草案第 25 条)
关注 5:关于电子营业执照(修订草案第 26 条)
关注 6:公司登记事项的对抗效力(修订草案第 27 条)
关注 7:关于公司申请变更登记(修订草案第 28 条) 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发生变更,原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是 否有效?)
关注 8:关于公司登记事项、章程等事项的信息公开(修订草案第 34、35 条)
关注 9: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的责任(修订草案第 48 条)
关注 10:关于董事会的职权及决议规则(修订草案第 62 条、68 等)
关注 11:其他需要关注的点(略)
三、国务院及部委部分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21 年 4 月 6 日)
关注 1: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第 1 条)
关注 2: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第 2 条) 关注 3: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第 3 条)
关注 4:完善不动产登记簿(第 4 条)
关注 5:不动产登记簿修改后的样本 (二)《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21 年 1 月 1 日实施)
关注 1:如何理解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 关注 2: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有哪些?
关注 3:哪些动产和权利不属于统一登记范围?
关注 4: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介绍(三)《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人民银行颁布 22 年 2 月 1 日实施
关注 1: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有哪些?(第 2 条)
关注 2:动产质押,需要办理登记吗?
关注 3:存单质押,需要办理登记吗?
关注 4:保证金质押,需要办理登记吗? 关注 5:汇票质押,需要办理登记吗?
关注 6:该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哪些权利?(第 3 条)
关注 7:登记机构是否对登记内容有实质审查义务?(第 4 条)
关注 8:担保权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事宜?(第 7 条)
关注 9:登记内容包括哪些?(第 9 条) 关注 10:关于登记期限(第 11 条)
关注 11:登记期限对担保物权存续是否具有法律
约束力?
关注 12:关于展期登记(第 12 条)
关注 13:贷款展期时,未办理展期登记,是否影响担保无权的效力?
关注 14:关于变更登记(第 13、14 条) 关注 15:关于注销登记(第 16 条) 关注 16:登记中心的职责
关注 17:其他方面(略)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1 年 3 月 1 日实施)
关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21 年 5 月 18 日)
关注 1: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质押物范围;
关注 2:活体畜禽抵押去哪里登记?
关注 3: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能抵押吗?
(六)《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略)
第二部分 民法典及新担保制度解释实施 1 周年热点、疑难法律问题详解
问题 1:关于担保的从属性(新担保制度解释第 2、3 条)
(1)金融机构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的法 律后果。(2)当事人针对担保责任的履行约定违约金,相应条款的效力?
(3)主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担保合同约定律师费,法院能支持吗?
问题 2:担保无效的常见情形及法律后果——第 17 条、19 条 (1)债权人无过错情况下,承担责任方式变化分析。
(2)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后果。
(3)担保无效后反担保人责任承担——第 19 条
问题 3: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第 7-12 条
(1)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及善意的认定;(合理审查 VS 形式审查)
(2)无须机关决议的情形变化(相对于九民纪要 19 条)
(3)相对人非善意时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 (4)债务加入准用担保的决议程序
(5)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公告的法律后果
(6)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怎么出决议?
(7)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效力
问题 4:共同担保及担保人相互追偿
(1)什么是连带共同担保?
(2)多个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问题分析(结合民法典 392、519、699、 700 条、九民纪要第 56 条)
(3)聪明的担保人的问题
(4)到底是相互追偿好还是不能相互追偿好?
(5)如何在合同中对相互追偿问题做约定?
(6)担保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
(7)担保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受让债 权或者担保人的近亲属受让债权的法律后果。
问题 5:如何理解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第 15 条
(1)债权最高额 VS 本金最高额
(2)约定最高债权额与登记最高债权额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问题 6:借新还旧中的担保——第 16 条 8
(1)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担保人能不能要求免责?
(2)借新还旧中,不注销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 保的效力?——登记流用制度解析
(3)存在顺位抵押或抵押物被查封时的借新还旧。
问题 7:如何理解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第 18 条。
(1)如何理解《民法典》第 700 条中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2)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是否代位取得相应担 保物权? 问题 8: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法院的确定——第 21 条
(1)主合同约定仲裁,担保合同未约定仲裁,以哪个为准?
(2)主合同管辖法院与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3)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的,如何确定管辖?
问题 9:破产中的担保责任——第 22-24 条 (1)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能否向法院起诉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2)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能否替代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3)因债权人原因致使担保人未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后果
(4)债务人破产时停止计息效力是否及于担保人(重大变化)
问题 10:共同保证及保证期间——第 29-34 条
(1)银行作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是否及于 其他保证人?——第 29 条第 1 款。
(2)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保证人之间能相互追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 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他保证人能否要求免责?——第 29 条第 2 款。
(3)撤诉对保证期间的影响?——第 31 条 (4)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第 32 条
(5)保证无效时的保证期间能否继续适用——第 33 条
(6)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第 34 条第 1 款。
(7)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法律后果。——第 34 条 第 2 款。
问题 11: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第 30 条
问题 12:抵押财产转让的新规则——第 43 条
(1)民法典 406 条解读
(2)抵押权人以抵押合同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抵押财 产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3)哪些情形下,抵押权人能否以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为由, 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自然资源部最新通知解读。 问题 13: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第 44 条。
(1)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民法典》393 条解读。
(2)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借款到期是否抵押也到 期了?(3)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吗?—— 《民法典》条、《九民纪要》第 59 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 44 条解读。
(4)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法院如何处理?
(5)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否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而顺延?
(6)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动产质权是否消灭?
问题 14:抵押登记相关问题——第 46-48 (1)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第 46 条
(2)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第 47 条
问题 15:房地一体原则及房地分别抵押——第 51 条
(1)如何理解房地一体原则?——第 51 条第 1 款
(2)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财产是否包括抵押登记后续建部分?——第 51 条第 2 款
(3)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如何处理?——第 51 条第 3 款
问题 16:货物质押业务操作要点——第 55 条解读
(1)动态质押与静态质押;
(2)货物质押的 3 大风险;
(3)如何理解货物质押中的交付?
(4)能否由出质人委托第三方监管? (5)货物能否在出质人仓库进行监管? (6)质物在监管期间发生损失的监管方承担何种责任?
(7)浮动质押我国法律是否认可?
(8)货物质押的日常管理
(9)能否通过直接变卖的方式实现动产质权?
问题 17:汇票、仓单质押——第 58-59 条 问题 18: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第 61 条
(1)哪些应收账款可以质押?
(2)如何理解现有应收账款和将来应收账款?
(3)应收账款质押一定要办理登记吗? (4)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的法律意义——《新 担保制度解释》第 61 条解读。
(5)虚假应收账款质押的责任承担——《新担保制度解释》第 61 条解读。
(6)项目收益权的操作要点——《新担保制度解释》第 61 条解读。
(7)学校收费权能否权利质押?
(8)应收账款质押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最常见情形?
(9)应收账款质押的常见交易结构 (10)能否通过让应收账款的付款人(次债务人)直接将款项付给债权人 的方式实现应收账款质权?
(11)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应收账款质权是否消灭?——《新担保制度 解释》第 44 条解读。
问题 19: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问题——第 70 条
(1)保证金质押的性质?
(2)保证金账户应当以谁的名义开立?——出质人还是银行?
(3)保证金质押生效的核心条件——特定化 移交占有
(4)如何应对法院冻结保证金账户? (5)如何应对法院扣划保证金?
(6)银行能否申请法院停止执行被执行人的保证金账户?
(7)与保证金有关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典型案例分析 问题 20:关于合同效力——《民法典》143、144、146、153、154 条;《九 民纪要》第 30、31 条解读。
问题 21:格式合同法律风险
(1)银行未按照公平原则制定格式合同及未尽合理提示义务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496 条规定解读。
(2)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民法典》第 497 条规定解读。
(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如何处理?
(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
(5)格式合同的其他风险
(6)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问题 22: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1)《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新变化解读——535 条、536 条、537 条。
(2)《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新变化解读——538 条至 542 条。
思考: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权人 能否行使撤销权。
讲师介绍
孙自通老师:中企清大教育集团首席专家顾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专注银行、担保等领域,年授课百余天,累计培训学 员数万人,孙老师曾经接受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 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贵州银行、渤海银行、湖北银行、台州银行、甘 肃银行、日照银行、广州银行、青岛银行、泸州银行、宁夏银行、辽阳银行、贵 阳农商行、上饶银行、德州农商行、中原银行、武汉农商行、沧州银行、中山农 商行、德阳信用联社、湖南省联社、湘潭农商行、濮阳农商行、中国人寿财产保 险公司、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审计中心、衢州市办、内蒙古自治区联社、 新疆自治区联社等机构以及各省级金融协会的邀请讲授实务培训课程,授课内容 深受学员好评,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权威风险管控专家。
收费标准
1、费用:4980 元/人(含会议费、专家费、场地费)主办方赠送上课时间 三天交流午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交通费用自理。
2、内训咨询:为方便各地学员就地学习和针对性地选择培训课程,我们可 根据需求提供公司内训课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培训合作事宜
报名方式
请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尽快确定参加本次培训班的人员,填写《报名回执 表》后致电 叶春峰老师13011205789,会务组收到报名表后将在临会一周通知培训地点、 乘车路线等相关事宜,报名后请将相关费用汇至指定帐号(发票在开班后领取)。
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雄师(河北雄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 账 号:101376586760
温馨提醒
发票内容为服务费、咨询费、会议费、会务费 (专票、普票)